陕西: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_世界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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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强化依法治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同时,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在从业人员安全保障上,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八项安全生产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依法归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情节严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实施失信惩戒。
(记者拓玲 实习生李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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